《第四章 稅收原理》由會員分享,可在線閱讀,更多相關《第四章 稅收原理(9頁珍藏版)》請在裝配圖網上搜索。
1、第四章 稅收原理
第一節(jié) 稅收及其特性
一、稅收的概念
1、稅收 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原則,強制地、免費地向法人和自然人獲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收的使用,此前和近代有較大差別
2、注意的幾種要點
①是政府存在的物質基本
②是財政收入的重要形式
③是政府為主體的一種特殊分派關系
④是政府調節(jié)收入、調控經濟的手段
(一) 稅收的特性
1. 稅收的強制性
2. 稅收的免費性
3. 稅收的固定性
4. 三性的關系
第二節(jié) 稅收的分類
一、按稅收的課征對象分
流轉稅類
所得稅類
資源稅類
財產稅類
行為稅類
二、按稅收的稅
2、負與否轉嫁分
直接稅
轉嫁稅
三、稅收的計稅原則分
從價稅
從量稅
四、按稅收與價格的關系分
價內稅
價外稅
五、按稅收的從屬關系分
中央稅
地方稅
共享稅
此外,尚有
按稅收的繳納形式分:貨幣稅、實物稅、勞役稅
按稅款的擬定方式分:定率稅、配賦稅
按稅種持續(xù)時間長短分:常常性稅種、臨時性稅種。
第三節(jié) 稅收原則
稅收原則是一種國家在設計稅收制度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在不同的國家、不同的歷史時期、稅收原則是
3、不同的。
一、初期的稅收原則
19世紀此前
(一)威廉·配第 1623—1687 英國
她覺得:當時英國不公平,沒有按無所偏袒的原則征稅
而是由掌權者決定
她提出:公平、簡便、節(jié)省三原則。
(二)尤士第 1717—1771 德國
她指出: 稅收是王侯領地和特權收入局限性時,人民按一定比例分割自己的收益及私有財產以充實國家的必要經費
她提出六原則
稅收必須自愿
稅收應當無害于國家的繁華、人民的幸福和自由
課征必須公平與平等
課征措施應做到不易避免
應對征收費用少的物品征稅
應較以便并為人民所接受的方式繳納。
這里:
*她強調自愿繳納,
4、與強制性相矛盾
**她覺得政府的利益就是人民的利益,并以此作為征稅的根據,不符和事實。
(三)亞當·斯密 1723—1790 英國
稅收四原則:
1、平等原則
她提出;一國國民,都必須在也許范疇內按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繳納國稅,維持政府。
這里的平等有三層意思:
一是取消免稅特權,貴族、僧侶不可免稅;
二是稅收應保持中立,即不變化財富分派的原有比例;
三是按承當能力分派稅負;
2、的確原則
這里有二層意思
一是政府課稅要有法律根據,要相對穩(wěn)定
一是納稅的時間、措施、數量要有具體規(guī)定;
3、便利原則
斯密說,多種賦稅
5、完納的日期及完納的措施,須給納稅人以最大的便利。
涉及;時間上、措施上、地點上、形式上等
4、至少征收費用原則
她覺得;一切賦稅的征收須設法使人民所付出的,盡量等于國家所得的收入
(四)瓦格納 1835—1917 德國
當時德國貧富分化,階級矛盾劇烈,提出社會改良的思想觀點。反映在稅收原則上
1、財政收入原則
她覺得稅收的重要目的是滿足國家財政開支需要,當政府需要增長時,稅收能依法增長或自然增長。
于是,她提出
充足原則,即稅收必須充足滿足財政需要
彈性原則,即稅收必須適應財政收支的變化。
2、國民經濟原則
她覺得稅收不可阻礙國民經濟的發(fā)展,以免危及稅源,要盡量有
6、助于資本的形成。
于是,她提出
稅源選擇原則,所得、資本、財產都可以作為稅源,而以所得作為稅源最為恰當。
稅種選擇原則,要考慮稅負轉嫁,誰承當稅收比誰繳納更重要。
3、社會正義原則
它也稱為 社會公平原則,涉及兩點
普遍原則,即對一切有收入的國民都要普遍征稅,不能因身份等而例外。征稅應考慮納稅人的稅負能力,對收入少的人可減免,這并不違背普遍原則。
平等原則,即不承認收入財富的自然分派狀態(tài)是合理的,應根據納稅能力的大小課稅。累進稅率對收入多的多繳稅,收入少的少繳稅,沒有收入不繳稅,這才是合理。對財產和不勞所得,課以重稅,這才是平等。
4、稅務行政原則
它也稱課稅技術原則。它涉及
7、三點;
的確原則,即稅收法規(guī)簡要的確,在解釋上沒有歧義,時間、地點、措施等明確告訴納稅人。
便利原則,即納稅的時間、地點措施的設計要以便納稅人
征稅費用節(jié)省原則,即節(jié)省征收管理成本,減輕納稅人繳稅以外的費用,增長國庫實際收入。
與前人相比,瓦格納的理論有了很大發(fā)展,
亞當·斯密的平等原則強調的是取消免稅特權,稅收中立,稅收不變化財富分派的原有比例。 而瓦格納除了說沒有免稅特權外,更強調高收入,高稅收,低收入,低稅收或免稅,倡導累進稅率。
配第或斯密都結識到經濟與稅收的關系,而瓦格納強調這個關系,提出稅收的彈性,提出稅源的選擇要有助于資本的形成。
二、現代稅收原則
有三原則:效率
8、原則、公平原則、穩(wěn)定原則
(一)效率原則
1、稅收的經濟效率
A、含義:即規(guī)定政府課稅應減少或避免對經濟資源配備和經濟運營產生不利影響。
B、納稅人的稅負,即政府把納稅人手中的資源轉移到政府手中,納稅人會因此而損失一部分經濟利益。
C、例如,20世紀80 年代的產品稅,由于反復征稅,不利于專業(yè)化協(xié)作,已經影響資源合理配備。
這就是稅收超額承當
2、稅務行政原則
即規(guī)定政府課稅應盡量節(jié)省稅務行政和執(zhí)行費用。同步稅制設計要合理,并避免刺激納稅人逃稅和避稅的動機。
(二)公平原則
1、稅收公平有兩個方面:
一是橫向公平,即具有相似納稅能力的人有相似的稅收承當
二是縱向公平,
9、即具有不同納稅能力的人有不同的稅收承當。
也就是說,對不同的人要區(qū)別看待。
2、普遍課征體目前兩個方面:
一是排除不同經濟成分的公司不同看待,如國企、外企、私企。
二是排除對任何人或公司的不應有的減免 。
3、管理公平
即征收機關能有效打擊控制逃稅避稅,避免因部分人逃、避稅活動而破壞原有的稅負分派。
稅收的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是互為條件的,效率為公平發(fā)明經濟基本,公平又是效率的必要條件。
(三)經濟穩(wěn)定原則
含義:即在經濟發(fā)展中有波動時,運用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促使經濟趨于穩(wěn)定。有兩點:
1、“內在穩(wěn)定器”作用
它是指稅收制度自身對經濟的內在穩(wěn)定機制,
在繁華或蕭條時,所得稅或財產稅,因累進稅制而發(fā)生的相應上升或下降。
2、“相機抉擇”作用
又稱“人為穩(wěn)定作用”,即政府根據經濟發(fā)展處在繁華或蕭條的不同步期,相應提高或減少稅率,相應增設或減少稅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