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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橋 式 起 重 機 事 故 ( 一 )
1.橋式起重機相撞造成傷亡之一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89 年 2 月 12 日 10 時 30 分
上海機床鑄造廠(地址:上海市普陀區(qū)西康路
1329 號)二車間配模
組工人楊祖德,操縱
3 號地面操縱的橋式起重機吊運鑄型向北運行,
當 3 號起重機距同跨
4 號地面操縱橋式起重機
1.8 米處,楊祖德停開
了大車按鈕。然后按下小車按鈕由東向西行
2 米左右,當時由于起
重機大車未停穩(wěn),楊隨手放掉控制
2、箱而轉過身,這時
3 號起重機在
運行慣性作用下,卻繼續(xù)向北滑行碰撞了
4 號起重機。致使 4 號起重
機所吊的鑄型又撞擊了堆放在附近的三箱
C6150大拖板鑄型,造成
砂箱倒塌,將正在擰緊配箱螺栓的輔助工李穩(wěn)章頭部壓傷。經急送長征醫(yī)院搶救,終因重度腦外傷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設備存在缺陷。該起重機大車運行未安裝制動器,其定位剎車依靠打反車完成,即違章操作按其運行相反方向的按鈕進行停車。由于
廠房低,在停車時未按反向運行按鈕,車在運行慣性作用下,使其相撞又
3、將砂箱碰倒,導致事故發(fā)生。
預防措施提要
為預防同跨起重機相互碰撞,除安裝制動器外,宜安裝起重機防碰撞裝置。
2.橋式起重機相撞造成傷亡之二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92 年 3 月 17 日 20 時 5 分
上海機床鑄造一廠(地址:松江縣樂都路 264 號)輔助車間 24 米跨
2 號橋式起重機出現故障,將其停在 3 號沖天爐東側,切斷了起重機
4、
電源對其進行檢修。其中電工蔣洪壽蹲在小車軌道西側,配合電工
錢衛(wèi)東進行檢修。而駕駛員顧軍華坐在駕駛室內等待檢修完以便隨
時試車。后來,同跨 3 號橋式起重機駛至距 2 號起重機 2 米左右處停
下。 3 號起重機駕駛員張進妹看一下 2 號起重機駕駛員顧軍華在駕駛
室內無反應,便將車啟動后故障碰撞 2 號起重機,致使 2 號起重機向西移動 3.2 米。由于 2 號車突然被撞致使蹲在小車軌道西側的蔣洪壽墜落地面,經送松江縣中心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5、
違章撞車。 3 號橋式起重機駕駛員在未得到地面指揮人員指揮信號的情況下,又未打鈴通知 2 號車駕駛員,違章撞車,將車上檢修人員晃掉摔傷死亡。
受害人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在高處危險點作業(yè)未系安全帶。
橋式起重機檢修時,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同跨工作的起重機未設防碰撞裝置。
3.橋式起重機相撞造成傷亡之三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92 年 10 月 6 日 7 時 45 分
6、
上海第一冷凍機廠二分廠 (地址:上海市川沙縣黃樓鎮(zhèn)西首) 一車間造型工邱建明在離開自己原來工作地 3.5 左右地方抬頭喊放砂工請其進行放砂。與此同時,在邱建明站立上方同一跨,同一軌道上有
二臺橋式起重機正在作業(yè)。在西面由顧林妹操作的起重機已到停放位置正在將吊重下降,而東面由陸翠琴操作的起重機在用抓斗抓舊砂子,從東向西開時,突然發(fā)現西面那臺起重機與自己開的車相距太近,于是操作者陸翠琴即采取緊急剎車措施,但由于兩車相距太近,結果還是使兩車相撞。致使西面起重機吊重產生大幅度擺動,其擺動的吊重又恰巧撞擊到邱建明的頭部,使邱當場七孔流血死亡。
7、
事故原因提要
操作者陸翠琴系橋式起重機實習人員,無獨立操作證,在帶教師傅不在起重機駕駛室時違章獨立操作,致使兩車相撞;該廠用一跨,同一軌道相鄰二臺橋式起重機未設置“起重機防碰裝置”,即相鄰起重機無防止碰撞的安全防護裝置,致使誤操作時造成兩車相撞,吊重擺動撞擊作業(yè)人員。
4.橋式起重機檢修人員觸電死亡之一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88 年 1 月 7 日 14 時 40 分
佳木斯煤礦機械廠 (地址:
8、佳木斯市解放路) 鉚鍛車間新安裝一臺額定起重量 10 噸的橋式起重機,在機械部分安裝完畢后,廠動力科組織電氣安裝。電工馮志武接受在橋式起重機上安裝滑線架滑塊托架
任務,對定好位滑塊后將其焊在起重機上,監(jiān)護人李世偉拉閘后通知起重機上三名作業(yè)人員,說已經停電,馮志武經過試驗第一根滑線上定位好的滑塊確實無電,但在開始安裝定位第二根滑線的滑塊時和馮志武一起作業(yè)的金文成發(fā)現有電,便喊快拉閘為時已晚,馮志武在接觸第二根滑線時觸電,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提要
電閘開關箱設備年久失修未及時檢修更換,致使切斷電源閘
9、把不能拉到位,造成其中一相電流未切斷。
電源拉閘后,操作者驗電不徹底,經對一根滑線驗電確認無電后,誤認為三根滑線三相都無電。
滑線無斷電指示燈。
5.橋式起重機檢修人員觸電死亡之二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89 年 8 月 18 日 4 時 20 分
營口中板廠副跨額起重量 15 噸橋式起重機主卷揚失錄,起重機司機方桂芬將該故障報告了副班長王會德,于是王會德即上車檢查原因,由方桂芬在車上監(jiān)護。這時,班長王超
10、群來到該臺車上,為不影響生產便派方桂芬換到另一臺起重機操作繼續(xù)生產。該臺起重機斷電,兩人共同檢查后,王超群讓王會德下到駕駛室試車,自己留在車臺面上進行觀察。在第一次試車后沒有發(fā)現故障點,王會德又上到車體臺面上與王超群繼續(xù)檢查,觀察一會,王超群又叫王會德下到駕駛室試車,自己仍留在車體臺面上觀察,王會德鳴鈴試車仍不見吊鉤動作,便朝車頂上喊了兩聲,問還試不試了,結果沒見回聲,便隨即上車,發(fā)現王超群倒倚在車體北側端梁角上,人已失去知覺。王會德見狀大驚失色連忙喊人,將王超群送至廠衛(wèi)生所,經值班醫(yī)
生進行人工呼吸,并送往市醫(yī)院,在途中人工呼吸仍在進行,經多方搶救無效觸電死亡。
11、
事故原因提要
企業(yè)對設備檢修與試車沒有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與安全操作規(guī)程;且試車由單獨一人進行觀察無人監(jiān)護。由于本人安全意識不強在試車觀察過程中不慎失足,右手撲在小車滑線上造成觸電身亡。
帶電檢修作業(yè)的工人不佩戴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也是該次事故發(fā)生的又一原因。
預防措施提要
檢修中如必須維修人員在橋式起重機橋架頂部觀察試車而由起重機司機配合時,維修人員必須在地面設監(jiān)護人員負責車上維修人員與起重機司
12、機間的聯絡,且在橋架頂上也應設監(jiān)護人員。否則,起重機司機應拒絕送電,拒絕操作方可預防事故的發(fā)生。
6.橋式起重機檢修人員觸電死亡之三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92 年 7 月 29 日 13 時 40 分
上海縫紉機四廠 (地址:上海市龍華東路 573 號)鑄工車間,額定起重量 5 噸橋式起重機起升機構發(fā)生故障,致使吊鉤不能升降。當時,車間大組長范愛云和輔助工潘兆儒正在地面用該臺起重機吊砂箱,
發(fā)現故障后由潘兆儒前往電工間通知專門負責鑄工車間電氣維修的吳吉成修理。當將吊鉤升降故障
13、排除后,又發(fā)現小車不能運行,吳便將起重機開至東大門一側上下鋼梯處停下來進行檢修。在檢修時,吳吉成讓起重機司機張正輝在駕駛室內進行配合,而自己則爬到起重機橋架頂部并合上艙口門。吳讓起重機司機閉合緊急斷電開關,并按動按鈕。結果在起重機下面行走的一名職工顧玉蘭聽到起重機上有叫聲,抬頭一看,見吳撲在滑線上,一只手在欄桿外。這時站
在東大門口的魯全貴和范愛云聞聲立即奔到 10 余米外的車間總閘刀開關處將電源切斷。將吳吉成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10 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現場照片見左圖。受害者電氣
14、維修人員,未按安全規(guī)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也沒有采取其他安全防護措施違章冒險帶電作業(yè)。在起重機艙口門處裝有聯鎖保護裝置,當艙口關閉后,再合上駕駛室內的緊急斷電開關,并按動按鈕,則橋架上面的小車滑線便帶電,吳吉成不慎撲在帶電滑線上造成觸電死亡。
預防措施提要
檢修中如必須維修人員在橋式起重機橋架頂部觀察試車而由起重機司機配合時,維修人員必須在地面設監(jiān)護人員負責車上維修人員與起重機司機間的聯絡,且在橋架頂上也應設監(jiān)護人員。否則,起重機司機應拒絕送電、拒絕操作,方可預防該事故的發(fā)生。
15、
7.橋式起重機安裝后試車人員觸電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89 年 2 月 13 日 11 時 8 分
中國化學工程總公司第九建設公司金屬結構加工廠 (下稱結構廠)(地址: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區(qū)) ,在該廠金工車間安裝一臺五噸電動通用橋式起重機。其安裝工作由結構廠安裝一隊承擔。安裝后小車調試
工作由鉗工曹文學、郭延生,電工李光耀、譚方年,丁履信幾人承擔。調試時,將一安裝用臨時梯子搭設在起重機滑線一側。其上述人員是由該梯子上到起重機機橋架上面工作的。后來電工李光耀指派譚
16、方年從橋式起重機下去送電并進行監(jiān)護。由李在駕駛室進行小車操作,曹、郭二人負責小車調試。由丁負責傳遞信號。送電后開始進行調試,當調試進行 40 多分鐘后,丁既沒向鉗工打招呼,又沒通知譚停電,卻自行離開工作崗位,當丁走到梯子上端準備往下下時,譚突然發(fā)現,對丁大喊“不好!有電”,但為時已晚,丁將左
手觸及到滑線上,譚立即拉閘斷電,丁已觸電從距地面 5.4 米高處墜落摔傷死亡。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1.1 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事故現場照片見左圖。橋式起重機安裝后通電試車時,將安裝用臨時上下起重機梯子放在起重機
17、滑線側,對其沒采取可靠防護措施,而埋下事故隱患。
監(jiān)護不力;受害者對滑線帶電缺乏足夠的重視,在沒有與任何人打招呼的情況下,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精力不集中,觸及了帶電滑線,墜落摔傷死亡。
受害者未按安全規(guī)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也是事故發(fā)生不可忽視的另一原因。
8.橋式起重機電鈴線漏電司機觸電死亡
事故發(fā)生時間: 1993 年 5 月 30 日 5 時 45 分
邯鄲鋼
18、鐵總廠第一煉鋼分廠天車工段起重機司機申勇剛在澆鋼廠房 6 號橋式起重機上操作,當地面指揮人員常文利指揮主鉤下落,落到
要求高度時,主鉤仍在繼續(xù)下落,于是常文利就大喊讓往上起鉤,結果上面毫無反應。主鉤很快落地,而后又上升了。常文利估計可能出事就大喊,當在連鑄平臺主控室的王振華、王如生、李繼東聽到喊聲就跑了出來,看到主鉤鋼絲繩脫槽正在上升,也預料到有事,就指揮 5 號橋式起重機過來,碰一下 6 號起重機,提醒申勇剛注意,
結果毫無反應。且主鉤升到頂部后將鋼絲繩拉斷造成吊鉤墜落,而
主卷揚機仍在運轉。于是 5 號起重機司機薛建煙進入 6 號車司機室拉掉空
19、氣開關,看到申勇剛斜坐在司機椅子上。這時,李繼東、王如生、王振華也到 6 號起重機上,猜想申勇剛一定是觸電了,立即對
其進行了人工呼吸和心臟按摩。看無明顯效果,便馬上用車送往邯
鋼職工醫(yī)院搶救。經過近三十一個小時的搶救無效而死亡。事故發(fā)
生后,分廠立即組織機動科、天車工段、安全科對 6 號起重機進行
檢查,經過三次共計兩個多小時的檢查,最后才發(fā)現一根電鈴線的
接頭處膠布老化松脫,用電筆撥動時,銅線露出,確定申勇剛是在
此部位觸電。該事故直接經濟損失 2 萬元。
事故原因提要
電器線路維護管理不善,其隱患未及時發(fā)現消除所致。
執(zhí)行用電管理制度不嚴,定期維護和每日班前點檢工作不落實,出現線路漏電后,未及時發(fā)現及時處理;司機室內坐椅為鋼結構,未作絕緣防護處理;操作者未按安全要求穿戴個個防護用品,未穿絕緣鞋,對其監(jiān)督檢查不夠;職工安全教育不夠深入,個人自我保護意識較差。
起重機下,地面人員未能及時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