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與 違約責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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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終止概述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特征 1、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簡稱合同終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產生或出現而使合同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關系反映財產流轉關系,其本身性質決定它不能永久存續(xù),是一種動態(tài)關系,有著從發(fā)生到消滅的過程(合同總會終止)。如果合同債權永續(xù)存在,債務人就將無限期的承擔積極給付責任,是債務人長期蒙受不利和負擔的約束,對債務人來講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的終止是必然要發(fā)生的。 2、合同終止的特征 (1)合同終止的對象是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沒有生效的合同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并不產生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存在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問題。合同終止是使已經生效合同關系提前結束的法律制度。 (2)合同終止的法律效力既具有溯及力,同時也具有將來性。合同終止的溯及力表現為合同終止可以使合同關系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初,回復到合同關系沒有發(fā)生的初始狀態(tài)。合同終止的將來性表現為合同終止對將來發(fā)生效力,合同債務人不必再向債權人履行義務。 (3)合同終止使合同關系在客觀上不復存在,合同一旦終止,當事人不再受合同關系的約束,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 (二)合同終止的事由 合同終止的事由是指引起合同終止的各種原因。合同終止的事由大致分為三類:一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終止;二是基于合同的目的已經達到或合同已無繼續(xù)的必要;三是源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逗贤ā返冢梗睏l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由于下列情形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所規(guī)定的合同終止的前六種情形,在本章的后面內容將分節(jié)論述,第七種“其他情形”是一種概括性規(guī)定,主要應當包括下面幾種情況: 1、作為合同基礎的法律行為被撤銷。合同關系一旦發(fā)生,即具有法律效力。但有時作為合同基礎的法律行為具有瑕疵,如《合同法》第54條規(guī)定,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此種行為被撤銷,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也歸于消滅。 2、終期屆至。在附期限合同中,如保險合同,終期屆至,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3、履行不能。如當事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但并非一概導致合同消滅,如在法律有直接規(guī)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者債權債務與當事人的人身不可分離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債務人本身的勞務為標的的合同)消滅。 (三)合同終止的效力 1、合同關系終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原債權人不得再主張合同債權,債務人也不再負合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歸于消滅。 2、合同關系的終止,合同的擔保及其他從權利和義務歸于消滅。如抵押權、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和主債權一樣也歸于消滅。 3、合同關系終止后,一切有關合同關系的手續(xù)失去效力。如負債字據的返還與注銷。負債字據作為證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文字憑證。債權人如能證明字據滅失,不能返還者,應向債務人出具消滅字據,為增強其效力,此字據最好由公證機關或其他組織認證。 4、合同關系終止后,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及交易慣例,合同當事人還負有一定后合同義務?!逗贤ā返诰攀l規(guī)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 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當事人依照合同的約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的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履行也就是按照約定全面正確地清償自己的債務,合同履行的結果就是清償債務,債權實現??梢姡男信c清償的意義相同,只是履行是從債的效力方面反映合同關系,而清償是從債的消滅方面反映合同關系。 (二)合同履行的具體表現(履行或清償的兩種特殊表現) 1、代物清償(履行) 代物清償是指債權人受領債務人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給付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行為。代物清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債務存在,而不論原合同標的如何。不僅合同之債如此,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債務也可代物清償。 (2)必須以他種給付代替原定給付。債的內容無非是貨幣、財物、勞務與權利等,此四者互相替代,即成立代物清償;即使同為財物,但種類不同,亦成立代物清償,如以馬代牛、以支票代金錢等。 (3)必須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 (4)必須清償受領人現實地受領他種給付。 代物清償的效力,不僅使合同關系消滅,而且使債權的從權利隨之消滅,但應該注意的是對于代物清償給付的物體或權利,清償人應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2、第三人代為清償(履行) 清償的主體包括清償人與清償受領人。清償人是清償債務的人,即履行義務的人。債務人是當然的清償人,但債務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也可以是清償人。而第三人是清償人的就屬于第三人代為清償。第三人代為清償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合同性質適宜第三人清償。合同債務不是不作為債務或不具有轉讓性的債務;合同當事人之間沒有禁止第三人清償的特別約定。 (2)第三人的給付行為必須達到債的清償的目的。第三人代為清償需要符合債的本旨,并按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進行;第三人代為清償雖不以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同意為前提,但債權人必須未拒絕其清償,或未因債務人異議而拒絕其清償。根據第三人與債務人的關系可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與債務人之間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清償,如保證人、連帶債務人的清償;二是與債務人之間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的清償,這要求債務人沒有異議且債權人未拒絕。 (3)第三人必須具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像在債務承擔的情形下,承擔人是為自己的債務清償,缺乏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就不構成第三人清償。 符合以上條件的第三人清償屬于適當主體的清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因清償而消滅。 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效力。(1)第三人代為清償對債權人、債務人關系的影響:代為清償的,債權人、債務人的債的消滅;代為清償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由債務人負違約責任。 例:甲、乙訂立買賣合同,乙已付款,甲尚未交貨。甲、乙約定:由丙代甲向乙交貨。后丙如期向乙交貨,但出現數量短少的情況。問:乙應追究誰的違約責任? (2)對第三人、債務人關系的影響:與債務承擔類似的是,在代位清償中,第三人之所以愿代替?zhèn)鶆杖藶槁男行袨?,往往因為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存有特殊約定或特別關系。第三人代債務人清償后,若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有委托合同,則第三人對債務人有求償權;若第三人以贈與的意思為清償的,則無求償權。 (三)合同履行的效力 合同履行直接導致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終止,合同關系消滅。 三、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有時,它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直接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裁決合同消滅。 《合同法》建立合同解除制度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讓合同繼續(xù)發(fā)生效力,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雙方有害無益,而且有時會妨礙市場經濟的順利發(fā)展。因此,有必要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使有效的合同歸于消滅。 2、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適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訂約雙方必須嚴格依據合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但在經濟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導致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當事人必須通過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滅合同關系。合同解除僅適用于有效合同,不適用于無效合同。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我國法律所規(guī)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xù)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fā)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我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guī)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定或約定根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因此要嚴格限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以避免合同解除的任意化。根據合同解除的不同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約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解除的條件不過為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國法律并未采取當然解除主義,因此當解除 的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所謂當然解除主義,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條件,合同自動解除,而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解除行為是當事人 的行為,當事人是解除行為的主體。不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時的解除則由法院根據具體情 況而裁決的,不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類型: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二是解除權人一方發(fā)生解除的意思。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兩種,一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二是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fā)生?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當事人有約定的,只要這種約定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按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當事人若沒有特別約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應溯及合同訂立之時起,同時也向將來發(fā)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情況比較復雜,所需條件、所經程序和所生效力不盡一致。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同解除制度,有必要將合同解除類型化。合同的解除一般分為以下兩類: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在德國等民法上,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單方解除,以一方違約作為解除權產生的原因。在我國法律上,合同解除不僅包括單方解除,還包括協議解除,并且單方解除的條件也不以一方違約為限。 協議解除,是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我國合同法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guī)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的性質完全不同,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協議解除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并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2、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條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方式。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我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guī)定。 約定解除,是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確立了合同的約定解除制度,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復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采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由于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脫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市場主體,為了適應復雜多變的市場情況,有必要把合同條款規(guī)定得更細致、更靈活、更有策略性,其中應包括保留解除權的條款,使自己處于主動而有利的地位。 (三)合同解除的條件 1、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當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發(fā)生后,只要約定解除權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權利義務就終止了,而無需另一方的同意。 例:甲、乙在合同中約定,若甲在履行中出現A、B、C、D四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情形,乙可單方解除合同。后甲在履行中出現了D種情形,乙即通知甲解除合同。通知到達甲后,甲無異議。問:合同是否已告解除? 2、協議解除 協議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由于此種方式是合同成立以后,通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解除權,因此又稱為事后協商解除。協議解除的條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是將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協商一致,也就是在 雙方之間又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內容主要是把原來的合同廢棄,使基于原合同發(fā)生的債 權債務歸于消滅。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訂的合同加以解除這點上,協議解除與約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約定解除是以合同來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有解除權,而協議解除是以一個新合同來解除原訂的合同,與解除權無關。協議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即當事人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性規(guī)范和社會公共利益,要采取適當的形式。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沒有履行或沒有履行完畢以前,當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權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其特點在于: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解除的條件,當此種條件具備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逗贤ā返?4條具體規(guī)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ㄈ┊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導致的合同解除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的解除時,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還應當具備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要件。合同目的是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經濟目的,即通過合同這種法律手段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該合同即失去積極意義,失去價值,是合同當事人的目的落空,該合同應當予以解除。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將合同解除,當事人雙方能夠互通情況,互相配合,積極采取救濟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一方發(fā)生不可抗力,發(fā)生方與對方均有法定解除權。 例:甲、乙訂立一棉花購銷合同,約定甲收購乙農場秋后收獲的全部棉花。不料,乙農場逢夏季洪水之災,棉苗全被沖走,寸棉未收。問:誰可以解除合同? 并非一旦發(fā)生不可抗力即發(fā)生解除權。解除權的發(fā)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要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剝奪了另一方或雙方根據合同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喪失合同利益或喪失履行利益。 設上例中乙農場雖在夏季逢洪水之災,但災后棉花只有稍有減產而已。問:甲乙誰有權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發(fā)生方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17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前項免責之生效,發(fā)生方須具備三個條件(《合同法》第117~118條):及時通知對方不可抗力發(fā)生的事實;負證明責任;不可抗力不是發(fā)生在發(fā)生方遲延履行后。 (2)因預期違約導致的合同解除。預期違約,又稱為先期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到來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將不履行合同,以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為。預期違約可以分為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兩種。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而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默示毀約是指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到來時,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從履行的角度主要表現為拒絕履行。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為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也有時以其行為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拒絕履行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對于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不用對債務人履行催告程序,可徑直解除合同。 預期違約,是指履行期屆滿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限于主要債務) 前項情形下僅僅非違約方享有法定解除權。 非違約方解除合同后,還可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108條)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例:甲、乙于7月訂立一買賣合同,標的是甲祖?zhèn)饕凰未x窯瓷瓶,約定甲于9月1日交貨。8月8日,甲約乙看瓶,并當乙之面擲瓶于地(或贈瓶給市博物館)。問:乙可否解除合同?為什么? (3)因遲延履行且經催告仍不履行而導致的合同解除,遲延履行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行為。因債務人遲延履行且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條件。因遲延履行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性質不同要求也不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fā)出履行催告,給他規(guī)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于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ㄒ唬┮虿豢煽沽χ率共荒軐崿F合同目的; ?。ǘ┰诼男衅谙迣脻M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ㄋ模┊斒氯艘环竭t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非違約方有無法定解除權,應區(qū)別對待) ?。ㄎ澹┓梢?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換言之,此時非違約方解除權的發(fā)生,以盡催告義務忍耐一個合理期限為要件。 例:甲乃一鋼廠,乙為鋼鐵貿易公司。甲、乙約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鋼材50噸與乙,貨到付款。過了6月2日,甲未交付。問:乙可否解除合同? 設例1中乙于6月3日催告:“貴方務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則我方無法履行與另一公司的合同?!边^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問:乙可否解除合同? 一方遲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非違約方不經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這是對遲延履行構成根本違約的解除權規(guī)定,實踐中常見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義。 例:中國一公司與加拿大一公司訂立買賣一批圣誕品的合同,約定中方務必于11月20 日前運貨至溫哥華港。履約過程中中方交貨遲延,至溫哥華港時間是12月26日。問:加方能否解除合同? 例:某縣福文化禮品公司與楊柳青公司訂約,約定楊柳青公司于當年農歷12月15日前交付春聯1萬幅給前者,貨到付款。后楊柳青公司于次年正月初一送到。問:福文化公司可否解除合同? (4)因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導致的合同解除。除上述四種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當事人可以根據該法律的規(guī)定,單方解除合同。如《合同法》第148條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钡?68條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410條規(guī)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贝朔N合同解除權因不需要任何的法定事由,因而稱為任意解除權。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條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條件具備時,合同并不當然且自動地解除。欲使合同解除,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合同解除的程序有三種,即協議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和法院裁決的程序。 1、協議解除的程序 協議解除的程序,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點是:合同的解除取決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 權,完全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適用于協議解除類型,并且在單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權人愿意采取這種程序,法律也予允許并加以提倡。由于協議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須有要約和承諾,這里的要約,是解除合同的要約,其內容是要消滅既存的合同關系,甚至包括已經履行的部分是否返還,責任如何分擔等問題。它必須是向既存合同的對方當事人發(fā)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滅之前提出。這里的承諾,是解除合同的承諾,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約的意思的表示。 協議解除是否必須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法國民法規(guī)定,凡是解除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裁判。這種程序比較復雜,實行起來不方便。我國法律未作這樣的要求,允許當事人選擇:或者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或者直接由雙方當事人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 采取協議解除程序,何時發(fā)生解除的效力?在合同解除需經有關部門批準時,有關部門批準該解除的日期即為合同解除的日期。在合同解除不需有關部門批準時,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之時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時,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解除權的程序 行使解除權的程序必須以當事人享有解除權為前提。所謂解除權,是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的權利。它的行使,發(fā)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種形成權。解除權按其性質來講,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權人主張解除合同,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行使解除權的程序適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一方違約和約定解除的場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場合,解除權由雙方當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當事人一方違約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守約方享有,不然違約方會利用解除制度來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約定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歸合同指定的當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當事人享有 ,也可以是雙方當事人享有。 解除權的行使也有限制。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權的行使,不需要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權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但解除權行使應該倡導采取雙方協商的方式,在我國應當予以借鑒,這是因為: (1)合同解除不會使雙方當事人在物質利益上共同增加,而是彼增此消。單就這點來說,雙方不易就合同解除及由此而生的返還財產、分擔責任等達成協議,這也是法律應賦予有關當事人以解除權的重要原因。但是,當事人的特殊物質利益畢竟是以根本利益一致為前提而存在的,雙方沒有不可調和的利害沖突。如果合同解除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那么雙方宜互諒互讓地將合同解除。 (2)協商的過程,是當事人雙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責任如何分配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困難,能夠互諒互讓,既解決法律后果問題,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便于解決糾紛,減少訴訟。 (3)倡導協商方式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調解原則,使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guī)定更加統一。雙方協商的方式并不是解除權的喪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解除權的存在并發(fā)揮作用,才使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在很大程度上,無解除權人也會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將合同解除,并按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發(fā)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3、法院裁決的程序 法院裁決的程序,不是指在協議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權的程序中當事人訴請法院來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時,由法院裁決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當事人無解除行為,只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要件加以裁決。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適用法院裁決的程序。 (五)解除權的行使 1、解除權為形成權 (1)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否則,為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一般為3個月);未催告的,為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1年。 (2)于上述除斥期間內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例:甲、乙約定,若甲在履約中出現A、B、C、D等4項情形,乙可解除合同;若乙在履約中出現E、F、G、H等4項,甲可解除合同;以上解除權行使期間均為20日,自非違約方知道對方違約之日起算。后甲在履約中出現C項情形,乙于6月5日得知。乙于6月28日電告甲解除合同。問:該合同是否已解除? 2、何時生效 (1)既然為形成權,單方解除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即生效,合同即告解除。 設上例中乙于6月17日發(fā)出解除通知,6月20日到達甲。問:該合同何時解除? (2)該解除意思之生效,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 設上例中甲于6月20日收到通知后,即回電給乙稱:“不同意解除合同?!睜柡蠹自贌o下文。問:合同是否已被解除? (3)如對方有異議,應向法院或仲裁庭提起確認之訴。 《合同法》解釋(二):當事人對對方的合同解除權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異議期間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3個月。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設上例中甲6月20日收到通知后,在8月20日即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該合同不能解除。法院于9月25日做出終審判決:支持乙行使解釋權之行為,合同應予解除。問:法院應否受理該異議訴訟?該合同何時被解除的? 應該受理,因為沒有超過3個月;該合同6月20日被解除,因為該判決既然為確認判決,合同被解除時間應回溯到原解除意思生效之日。 (六)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 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解除導致合同消滅,但合同消滅時,已經履行的債務如何處理?合同解除時的損害賠償如何承擔?這些就是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應當加以認真的討論與研究,以加深對合同解除的理解。 1、合同解除與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雙方當事人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務全部 免除的必然結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時,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溯及地消滅,當事人之間當然恢復原狀,不存在產生恢復原狀義務的余地?;謴驮瓲盍x務只發(fā)生于合同部分或全部履行的情況。由于合同自始失去效力,所以當事人受領的給付失去法 律根據,應該返還給付人,也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謴驮瓲钤谛Я胺秶嫌凶约旱奶匦?。在效力方面,由于我國法律未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和無因性理論,因此給付人請求受領人返還給付物的權利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它優(yōu)先于普通債權得到滿足。在范圍方面,它以給付時的價值額為標準進行返還,受領人獲得利益多少,在所不問。 2、尚未履行的債務免除與不當得利返還 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時,解除前的合同關系仍有效,因此解除前進行的給付還有法律根據,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時起尚未履行的債務被免除。這樣,就發(fā)生了如下問題:當事人一方已經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債務,對方卻未履行對待給付,或者雖然也履行了債務,但雙方各自的履行在數量上不對等。對這一問題采取所有物返還顯然不妥,因為給付人在合同解除后仍未取得給付物的所有權。惟一的辦法是運用不當得利制度加以解決,即受領人將其多得的利益按不當得利規(guī)則加以返還。不當得利返還在效力方面不屬于物權效力,而屬于債的效力,在范圍方面以受領人知道 其取得利益無根據時尚存的利益為限,至于在返還時受領人有無利益存在,則在所不問。 3、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115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薄逗贤ā返?7 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边@些規(guī)定都比較抽象,應該對合同解除與賠償損失的關系,分別不同情況,作出具體分析。 (1)協議解除可以與賠償損失并存。因為協議解除是當事人一方從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發(fā),而提議或同意的解除。既然他因協議解除而獲得了利益,那么依據獲得利益者承擔風險的理論,他就應該負賠償責任。該責任的范圍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后需對方返還給付物時,對方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需責任方返還給付物,卻拒絕返還時,對方因此受的損失。當然,由于協議解除場合雙方一般均無過錯,因而賠償數額可以適當減輕;如果雙方在協議解除時商定了賠償數額,那么應依其約定,除非該約定違反法律。 (2)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時可以與賠償損失并存。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解除。于此場合,按《民法通則》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般不負賠償責任。但在下述情況,還應存在賠償責任,即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發(fā)生不可抗力 ,造成不能履行。其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對方訂立合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對方為準備履行合同和接受履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在需返還給付物時,對方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等 1、對將來發(fā)生效力 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也正是在此意義上,合同解除構成合同之債的消滅原因之一。 例:甲、乙訂有買賣合同,約定甲交貨30噸淀粉供乙作工業(yè)原料,乙收貨后付款90萬元。后甲交貨10噸,不再交貨,乙解除合同。問:甲是否有義務交余下的20噸?或乙是否有權要求甲再交貨20噸? 甲無義務,乙亦無權要求。 2、是否具有溯及力法律未作一刀切的規(guī)定。 即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換言之: (1)若選擇有溯及力,則適用雙方相互返還或單方返還的規(guī)則,以求恢復原狀。 (2)若選擇無溯及力,則雙方就已履行部分進行清償。 【注意】有無溯及力,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被撤銷的重大區(qū)別之一。 3、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甲、乙訂有買賣合同,約定甲交貨30噸淀粉供乙作工業(yè)原料,乙收貨后付款90萬元。后甲交貨10噸,不再交貨,乙解除合同,如果甲不再交付余下的20噸貨物后,乙為保持正常的開工及供應他人工業(yè)品,緊急從丙工廠調入20噸貨物,由于此間價格上揚,為此比之從甲處購買多支付2萬元。問:乙可否要求甲賠償2萬元。 4、一般而言,合同解除后,一方物權要求對方負擔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定金責任。這是因為違約金與定金條款均為原合同的一部分,不具有獨立性,原合同被解除而終止的,違約金、定金條款亦隨之終止。解除權人當然不可再依據已終止的條款主張由該條款而生的權利,這是不言自明。 四、合同因抵銷而終止 (一)合同抵銷的概念和種類 1、抵銷的概念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在抵銷中,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叫做主動債權或動方債權;被抵銷的權利即債權人的債權叫做被動債權或受方債權。 抵銷為合同消滅原因之一,自羅馬法以來為各國民法所承認。但在立法上規(guī)定各不相同。我國《合同法》是將其作為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之一來規(guī)定的。抵銷的意義主要在于,一方面方便當事人,即通過抵銷雙方不必向對方履行債務,這樣就可減少當事人的履行負擔,節(jié)省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抵銷還有擔保作用。 2、抵銷的種類 抵銷依其產生根據不同,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兩種。 (1)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由清償期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相互債務在同等額內同歸消滅的單方意思表示。法定抵銷由法律規(guī)定其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形成權,依有抵銷權的當事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效力。 (2)合意抵銷 合意抵銷是指當事人之間相互所負債務,可依雙方訂立的抵銷契約而消滅。合意抵俏因重視當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規(guī)定的構成要件的限制,當事人只須就抵銷達成合意,即可發(fā)生效力。如關于清償期、同種類的規(guī)定都可因協商而排除適用。對此,《合同法》第101條作有規(guī)定。 第九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二)合同抵銷的成立要件及方法 1、法定抵銷的構成要件 (1)須二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抵銷系以在對等額內使雙方債權消滅為目的,故以雙方債權的存在為必要前提。抵銷權的產生,在于當事人對于他方既負有債務,同時又享有債權。 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一個債為不法,如賭債,均不得主張抵銷?;ヘ搨鶆毡仨毷堑狡趥鶆?,即清償期屆至的債務。如果債務未屆清償期而允許抵銷,無異于在清償期屆至前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犧牲其期限利益,是與債的性質相悖的。當然,當事人自愿放棄期限利益而主張抵銷的,應當允許。 (2)須雙方合同標的種類相同(種類相同,如均為金錢之債,或均為交付同一種種類物等。非金錢之債,種類相同的,品質亦應相同,如一級信陽毛尖與二級信陽毛尖,原則上不可撤銷)。這是民法理論上的給付種類相同原則。在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情況下,一方的給付與對方的給付具有同質性,可以進行相互的清償。從實踐看,抵銷通常在金錢與金錢抵銷,代替物債務中適用較多。而且,不僅種類相同,品質也要相同;如品質不同,則其品質較高者為主動債權,當其主張與品質較差者抵銷時,對于被抵銷人并無不利,故應允許。 (3)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質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情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是指根據給付的性質,如果允許抵銷就不能達到合同的目的。如以不作為債務抵銷不作為債務,就不能達到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不允許抵銷的,也不能抵銷。如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的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侵權損害賠償。 只要具備上述要件外,兩個債之間就可以進行抵銷。至于兩個債是否設有擔保,是否過了訴訟時效期間,以及數額是否相同,均不是抵銷障礙。 例:甲裝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場貨款5萬元,乙商場需付甲公司裝修費2萬元?,F甲公司欠款已到期,乙商場欠費已過訴訟時效,甲公司欲以裝修費充抵貨款。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2005—3—4,單) A.甲公司有權主張抵銷 B.甲公司主張抵銷,須經乙商場同意 C.雙方債務性質不同,不得抵銷 D.乙商場債務已過訴訟時效,不得抵銷 2、法定抵銷權的行使。 抵銷權的行使應以意思表示向對方當事人為之,意思表示的形式是通知。一經通知對方即發(fā)生債的消滅效力,不以對方同意為要件。如對方有異議,《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對此作了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抵銷為法律行為,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此種意思表示一經抵銷通知到達對方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須對方當事人的同意,也不以訴訟上裁判為必要,其方式也無限制。 3、合意抵銷 (1)概念。合意抵銷,是指互負債務的當事人雙方協商達到意見一致,互相消滅對方債權的行為。 (2)條件。只須雙方互負債務即可,至于雙方債務是否種類、品質相同,是否均屆期滿,是否過了訴訟時效等等,在所不論,充分體現合同自由。 (3)效力。一經達成合意,債即消滅。 (三)合同抵銷的效力 法定抵銷的效力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1、雙方互負債務按照抵銷數額消滅 雙方債務數額相同時,其互負債務均歸消滅。不等時,數額較小債務消滅,數額較大僅消滅一部。對未被抵銷債務數額,該方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甲欠乙100萬元,乙欠甲120萬元,均屆期滿。乙提出抵銷。問:抵銷后甲、乙之債的關系如何? 乙欠甲20萬元。 2、合同關系溯及最初可以抵銷時消滅 最初可以抵銷時,即抵銷權發(fā)生之時。因此,雙方債務的清償期有先后者,當以在后的清償期屆至時為準。如被動債權未屆清償期而主張抵銷者,應認為其已放棄期限利益,在此情況下,以拋棄期限利益之時為準確性,合同關系歸消滅。 五、合同因提存而終止 (一)合同提存的概念、特征 1、提存的概念 提存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合同債務的行為。 提存是合同債權消滅的原因之一,提存涉及到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債務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債權人),還涉及到提存客體。提存人是為履行清償義務而向提存機關提存合同標的物(包括其替代物)的人;提存機關是辦理提存業(yè)務的中介機構,如辦理提存公證的公證機關,辦理價款提存的銀行;提存受領人為是提存人的債權人。提存客體則是合同的標的物,《提存公證規(guī)則》第7條規(guī)定了下列幾種標的物:貨幣;有價證券、標據、提單、權利證書;貴重物品;擔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以及其他適宜于提存的標的物。 提存雖然發(fā)生在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但提存關系的建立是為債權人利益的,因此,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關系具有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性質;由于提存后,提存標的物就歸債權人所有,提存機關僅僅是為債權人保管標的物,因此,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關系具有保管合同的性質。 2、提存的特征 提存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債務的履行,而當債務人履行債務時,需要債權人進行積極的配合,進行相應的受領行為,才能夠導致債權債務關系的終止。當債務人依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給付義務時,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受領,將是債務人無法終結自己的債務,此時債務人必須始終處于履行的準備狀態(tài)之中,這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就創(chuàng)立了一種能夠使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之中解脫出來的制度,即提存。 (2)債務人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特定的提存部門。由于債權人的行為導致在無人無法履行自己債務,并不必然導致債務人債務的消失,債務人的債務仍然存在,只是一時無法履行而已,因此有必要要求債務人在履行債務后,合同權利義務才終止。這就需要有特定的部門作為提存機構受領債務人債務的履行,只有特定的法律部門受領債務后,才產生提存的法律后果。 (3)在債務人提存后,合同關系終止。提存是債務人向特定的提存機構清償債務行為,具有同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清償債務同樣的法律效果,因此提存也是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定事由之一,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導致合同關系終止。 (二)合同提存的構成要件 提存是債務人向債權人以外的特定的機關交付合同標的物的行為。在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提存可以消滅他們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系。它能產生與合同履行一樣的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效力。因此對于提存制度的適用,應當嚴格把握,提存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提存主體合格。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其中,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在我國,提存機關主要是指公證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法院、銀行等;提存受領人是債權人或者能進行受領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無效債權不能履行,當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債務雖然有效,但未屆履行期時,債務人也不能提存,否則就屬于提前履行,構成違約。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向提存機關交付標的物來代替向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只有存在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債務人任意提存?!逗贤ā返?01條對提存的原因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具體包括: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是指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也有條件接受債務人的標的物,但債權人拒不接受給付。在民法理論上通常分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和遲延受領兩種情況,前者是指債權人能夠并且有義務受領給付而無正當理由不予受領;后者是指債權人無正當理由遲延在清償期內受領。兩種情形的前提都是債務人在清償期內及時提出了給付,而都屬于在清償期內拒絕或者沒受領。債權人構成了違約,但是債務人如不將合同標的物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就無法從合同中解脫出來。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地址不清、無法找到,或者失蹤且無代管人,都屬于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使債務人無法履行,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故合同法允許債務人提存,以保護其合法權益。提存并不是對債權人過錯的處罰,而是通過提存的方式來終止合同關系,以保護債務人在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擺脫合同的約束力。如果債權人下落不明,但其指定了代理人,或根據《民法通則》已被宣告為失蹤人并由法院指定了財產管理人,則不能構成提存的原因。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未能確定監(jiān)護人。債權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又未確定繼承人或者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失去履行受領人,或者即使履行也達不到合同目的,為使債務人從這一困境中解脫出來,合同法允許提存。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規(guī)定了履行困難需要提存的情況的,適用法律的規(guī)定。 4、提存客體適當(標的)。提存客體也就是提存標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機關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物并應適于提存。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guī)定,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1)原則上為債的標的物。 (2)債的標的物不宜提存或費用過高的,提存其變價款。 (三)合同提存的效力 由于提存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提存分別在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以及債權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產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效力(債的消滅,也即提存一經成立,債務人在其提存范圍內已經履行債務。) (1)自提存之日起,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 (2)提存物在提存期間所產生的孳息歸提存受領人所有,而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歸提存人所有; (3)提存的不動產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維護費用外,剩余部分應當存入提存賬戶; (4)標的物提存使債權得到清償,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債權人,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轉移歸債權人負擔,但因提存部門過錯造成毀損、滅失的,提存部門負有賠償責任。 2、提存人與提存機關之間的效力(后者負妥善保管義務) 提存機關負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義務,要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毀損、變質或滅失;對于不宜保存的標的物,提存機關可以拍賣或者變賣,保存其價款。如《提存公證規(guī)則》規(guī)定,下列物品的保管期為六個月:1)不適于長期保管或長期保管將損害價值的;2)六個月的保管費用超過物品價值5%的。 提存人可以憑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或提存之債已經清償的公證證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領人以書面形式向公證處表示拋棄提存受領權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視為未提存,因此產生的費用由提存人承擔。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費用前,提存部門有權留置價值相當的提存標的。 3、債權人與提存部門之間的效力(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提存物風險負擔歸債權人;提存物孳息歸債權人;提存物所有權歸債權人;保管部門因保管不善致保管物毀損的對債權人負賠償責任。 提存機關按照法定條件或者約定條件交付提存的標的物。如在公證提存中,以對待給付為條件的提存,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之前,公證處不得給付提存標的物。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因為提存是債務履行困難時采取的履行措施,履行困難是由債權人造成的,提存費用當然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提存受領人負有對待給付義務的,應提供履行對待給付義務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債權人領取提存物都有一定時間限制,該時間限制就其性質屬除斥期間。《合同法》第104條第2款規(guī)定:“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薄豆C程序規(guī)則》第53條第3款規(guī)定:“從提存之日起,超過五年無人領取的提存標的物,視為無主財產,上交國庫。” (四)除斥期間 1、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領取權,領取權消滅。 2、領取權消滅的,扣除提存費用后,提存物歸國家。 甲與乙簽訂銷售空調100臺的合同,但當甲向乙交付時,乙以空調市場疲軟為由,拒絕受領,要求甲返還貨款。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2003-3-44) A.甲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存這批空調 B.空調在向當地公證機關提存后,因遇火災,燒毀5臺,其損失應由甲承擔 C.提存費用應由乙支付 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乙不領取空調,則歸甲所有 六、合同因免除、混同而終止 (一)合同因免除而終止 1、免除的概念 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逗贤ā返?05條規(guī)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可見,債務免除是債權人的單方行為,債權人向債務人作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就可發(fā)生免除的效力。當然,雙方也可依合意免除債務。 債務免除是無因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這就是說,債務免除依債權人表示免除的意思表示發(fā)生效力,而不管原因如何;債務免除不以債權人取得相應的對價為條件;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無須特定形式,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均可。 2、免除的構成要件 債務免除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作出,從該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時起生效,債權人向第三人而不是向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發(fā)生免除的效力。 (2)債權人必須有處分能力,對于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債權人免除債務的意思表示無效。 (3)不應損害第三人利益,免除債務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債權人不能免除。 3、免除的效力 合同關系依債權人免除的意思表示發(fā)生全部或部分消滅的后果,附屬于主債權的從債權也隨同消滅。 (二)合同- 配套講稿:
如PPT文件的首頁顯示word圖標,表示該PPT已包含配套word講稿。雙擊word圖標可打開word文檔。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檔作品中含有的國旗、國徽等圖片,僅作為作品整體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設計者僅對作品中獨創(chuàng)性部分享有著作權。
- 關 鍵 詞:
-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與 違約責任 合同 權利義務 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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