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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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需要,規(guī)范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財政性資金投入的建設項目,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是指各級財政一般預算、基金預算、國債資金、預算外資金以及政府性融資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 第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應按項目單獨進行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并嚴格遵守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經營性建設項目若確需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yè)財務并軌,不單獨進行基本建設財務核算,必須經同級財政基本建設財務管理部門批準,但其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須遵照本辦法執(zhí)行。 實行項目業(yè)主法人責任制的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執(zhí)行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 實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方針、政策;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做好基本建設資金預算編制、執(zhí)行、控制、監(jiān)督和考核工作,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減少資金損失和浪費,提高投資效益。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參與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招標投標、概算調整以及竣工驗收等有關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建設項目的進展情況,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財政財務監(jiān)督和管理。 第七條 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按規(guī)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建設內容,遵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加強財務核算,并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要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特別是對基本建設活動中的材料、設備采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并按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第二章 項目管理 第八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建設單位,在初步設計和概算獲得批準后,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初步設計的批準文件和項目概算,若有調整的應以調整后概算及批復文件報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變更手續(xù)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復印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按批準的概算內容進行建設,杜絕未經批準的概算外項目或擅自調整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必須對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依法進行招標。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的工程承包采購合同(協(xié)議),不得背離建設項目招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確需變更設計的,應按基本建設管理規(guī)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 第十三條 單次設計變更增加造價占合同價5%以上(或10萬元以上)以及設計變更累計增加造價50萬元以上的,應報經同級財政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 因設計變更造成投資增加額累計超過批準概算10%的,由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程序報經原批準機關調整概算。 屬于重大設計變更的應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后方可實施,并將批準文件報財政部門備案。 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擅自進行設計變更的建設內容,在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時不予列入項目投資。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按照預算管理的要求,建設單位應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年度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并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下達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財政建設資金撥付遵照“按計劃、按程序、按進度、按預算”的原則辦理。 實行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當根據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資金撥付。 實行代建制的基本建設項目,應由建設單位根據代建單位資金撥付意見,負責將款項支付到有關單位。未經代建單位同意,建設單位不得直接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不得通過代建單位支付。 第十七條 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是撥付基本建設資金的依據,基本建設資金的撥付和使用,必須與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確定的數額與用途一致。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使用建設資金前應先填報《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依據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申請撥款,并向財政部門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前期階段,一般先撥付部分前期工作經費(政策處理費視實際情況撥付),數額控制在當年財政安排數的5%-15%范圍內,待項目初步設計批復后方能撥付建設資金。建設資金應按財政資金安排額的10%預留工程款(財政全額撥款的項目保留5%),用于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審查后的資金清算。 第二十條 凡有財政性資金參與投資的拼盤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應按工程進度同比例到位,如發(fā)現建設單位弄虛作假,自籌資金配套不落實,影響工程進度,造成國家財產損失的,財政部門應暫停撥款。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發(fā)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財經紀律和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建設資金未按規(guī)定??顚S玫?; (四)不符合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 (五)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六)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guī)范的; (七)未按規(guī)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八)超概算建設項目,未按規(guī)定辦理概算調整或調整概算未經有關部門批復的。 (九)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手續(xù)不完備,支付程序不規(guī)范的; (十)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項目應按照國家關于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guī)定,在項目總投資(以批準的動態(tài)投資計算)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項目資本金。資本金應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 本規(guī)定中有關經營性項目和非經營性項目劃分,由財政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認。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并出具驗資報告。投資者以實物、工業(yè)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資產投入項目的資本金,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評估作價。 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發(fā)行股票的溢價凈收入)、接受捐贈的財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并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資本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沖減工程成本。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沖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收入、費用計入建設單位管理費。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余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余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yè)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余資金,首先用于歸還項目的貸款。如有結余,30%作為建設單位留成收入,用于項目配套設施建設、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按投資來源比例歸還出資方。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應交財政的竣工結余資金在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30日內上交財政。 第二十九條 建設成本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一)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guī)定支付給施工企業(yè)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二)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 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 (三)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按照規(guī)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征用及遷移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jiān)理費、(貸款)項目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xù)費及承諾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經濟合同仲裁費、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車船使用稅、匯兌損益、報廢工程損失、壞帳損失、借款利息、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yè)債券發(fā)行費用、航道維護費、航標設施費、航測費、其他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四)其他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fā)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yǎng)、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fā)生的支出。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fā)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包括:應在本建設單位發(fā)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基本醫(yī)療保險費、失業(yè)保險費、會議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yè)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 建設單位管理費的總額控制數以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概算數為基數,并按投資總概算的不同規(guī)模分檔計算。 業(yè)務招待費支出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的10%。 施工現場津貼按財政部門制定的標準執(zhí)行。 特殊情況確需超過上述開支標準的,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建設項目管理費由建設單位提取批準初步設計概算數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單位管理費通過招投標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建設單位提取后的項目管理費余額。 第三十二條 工程項目中發(fā)生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等各項費用,其批準概算數應作為最高控制額度,超過概算部分不得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在概算額度內列支工程技術咨詢費用,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咨詢費用應包括在勘察設計費中。 基本建設項目大中型項目劃分標準。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含5000萬元)以上、非經營性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的為大中型項目,其他為小型項目。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發(fā)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經有關部門鑒定。報廢單項工程的凈損失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三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發(fā)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財務決算后,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三十五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隸屬關系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系劃轉,做好各項資產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并辦理資產、財務劃轉手續(xù)。 第三十七條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凈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鉆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guī)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fā)生的營業(yè)性收入、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條 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fā)生的費用和稅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稅金后的純收入確定。 第三十九條 試運行期按照以下規(guī)定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合同中規(guī)定的試運行期執(zhí)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期限執(zhí)行。個別行業(yè)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guī)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準。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按批準的設計文件所規(guī)定的內容建成,工業(yè)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guī)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yè)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準的試運行期,并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四十一條 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處理。 第四十二條 基建收入應依法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稅后收入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yè)的盈余公積。 非經營性項目基建收入的稅后收入,相應轉入行政事業(yè)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四十三條 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四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zhí)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guī)定,堅持按照規(guī)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后再清算。 第五章 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四十五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做好竣工財務決算工作,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后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項目竣工驗收資料,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以此為依據登記和考核新增國有資產,未按財政部門的要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或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竣工財務決算,不得核銷工程投資,不能作為辦理竣工項目新增資產移交的依據。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后,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若由于特殊原因,須在竣工財務決算中列支尾留工程投資的,尾留工程投資額不得超過工程總投資的5%。否則,不予列入竣工財務決算總投資,當今后需要實施時再按規(guī)定程序報批。 建設單位管理費控制在規(guī)定額度內,竣工財務決算中允許列支審定后建筑安裝工程投資1%以內的竣工驗收費用。 第四十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七條 在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建設單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應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guī)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八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消,項目負責人不得調離。 第四十九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 (一)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以及概算或調整概算; (二)建設項目立項、初步設計、投資計劃等批復文件; (三)項目施工圖紙、竣工圖紙; (四)招投標有關資料; (五)工程方面有關合同、協(xié)議、設計變更聯系單; (六)有效的工程結算資料; (七)財務方面的資料; (八)其他需報送的有關資料。 第五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包括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主要有封面、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等組成。 (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有基本建設項目概況、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基建結余資金等分配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決算與概算的差異和原因分析、需說明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第五十一條 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寧波市本級基本建設項目,其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二)寧波市財政出資額超過項目概算總投資1/3(含1/3)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當地財政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寧波市財政出資額不到項目概算總投資1/3的或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當地財政部門審批,并抄送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二條 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審批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辦法,由財政部門或財政部門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項目單位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審核,再按規(guī)定批復。 第五十三條 對財政部門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審減的投資,建設單位負責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回,屬概算內投資部分,經財政部門確認后,按資金來源比例歸還出資方。 財政部門對施工單位在工程價款結算中發(fā)生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已簽證多付工程款應予以收繳;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應補計、補繳;對工程結余資金、基本建設收入、投資包干節(jié)余等應交財政資金,建設單位應及時繳入國庫。 第五十四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xù)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六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并根據建設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和各地實際情況,委托中介機構對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實行全過程的跟蹤監(jiān)督。 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全過程跟蹤監(jiān)督的內容主要包括概預算復審、施工合同協(xié)議審查、工程設計變更審查、年度財務審查、實行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直接撥付項目的工程款審查等。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或受財政部門委托的社會中介機構要對建設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財務監(jiān)督,調閱有關基本建設計劃、設計圖紙、會計帳簿、會計憑證及其他有關的文件資料,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對財政部門檢查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建設單位應及時加以糾正和改進。 第五十七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中凡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將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縣(市)、區(qū)財政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建設項目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寧波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寧波市財政局印發(fā)的《寧波市基本建設項目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甬財政基[1998]398號)和《關于加強市級財政建設資金撥付管理的通知》(甬財政基[1998]419號)同時廢止。 附件一:寧波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 附件二:建設單位管理費總額控制數費率表- 配套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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