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律法規(guī)》PPT課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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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 么 是 安 全 生 產 法 規(guī)v 法 規(guī) ( 法 律 規(guī) 范 ) 國 家 制 定 或 認 可 , 并 以 國 家 強 制 力 保 證 其 實 施 的 一 種 行 為 規(guī) 范 。v 安 全 生 產 法 規(guī) 是 指 國 家 關 于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實 現 安 全 生 產 , 為 保 護 勞 動 者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安 全 和健 康 而 制 定 的 各 種 規(guī) 范 性 文 件 的 總 合 。v 即 通 過 法 律 的 形 式 規(guī) 定 了 人 們 在 生 產 過 程 中 的 行 為 規(guī) 則 , 具 有 普 遍 的 約 束 力 和 強 制 性 。 是 必 須 執(zhí) 行 的 法
2、律 規(guī) 范 。 安 全 法 規(guī) 的 作 用 :1、 安 全 法 規(guī) 是 貫 徹 安 全 生 產 方 針 、 政 策 的 有 效 保 障 。2、 安 全 法 規(guī) 是 保 護 勞 動 者 安 全 和健 康 的 重 要 手 段 。3、 安 全 法 規(guī) 是 實 現 安 全 生 產 的 技術 保 證 。 企 業(yè) 負 責v 法定代表人、企業(yè)經理 是本企業(yè)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對本企業(yè)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v 項目經理 是本項目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企業(yè)開展安全達標活動的具體執(zhí)行人,對本項目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安全生產管理體制 企 業(yè) 負 責 行 業(yè) 管 理 國 家 監(jiān) 察 群 眾 監(jiān) 督 因為企
3、業(yè)是生產的主體,安全生產的重心在企業(yè)。 所以企業(y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認真執(zhí)行國家、行業(yè)和地方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檢查,控制施工傷亡事故發(fā)生。 落實對總包、分包和專業(yè)、勞務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企業(y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 行 業(yè) 管 理(建設部、建設廳、建設局) 負責安全生產的監(jiān)督管理和組織協(xié)調工作。行業(yè)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的管理職責,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加強行業(yè)安全生產的法規(guī)建設和制度建設,加大行業(yè)管理的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力度,組織安全技術、安全管理的研究工作,總結交流經驗,預防施工傷亡
4、事故發(fā)生。 國 家 監(jiān) 察 ( 國 務 院 安 全 生 產 委 員 會 ; 國 家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局 ) 國家監(jiān)察是指國家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行使國家監(jiān)察職權,即對國務院各部門行使協(xié)調、監(jiān)督檢查職能。 群 眾 監(jiān) 督 ( 包 括 企 業(yè) 職 工 , 廣 大 群 眾 ) 開展廣泛深入的安全教育工作,培養(yǎng)增強職工安全意識。 提倡和鼓勵廣大群眾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jiān)督。 國 家 有 關 安 全 生 產 的重 要 法 律第 一 部 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第 二 部 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第 三 部 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
5、第 四 部 分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筑 法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憲 法 ( 第 四 十 二 條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公 民 有 勞 動 的 權 利 和 義 務 。國 家 通 過 各 種 途 徑 , 創(chuàng) 造 勞 動 就 業(yè) 條 件 , 加 強勞 動 保 護 , 改 善 勞 動 條 件 , 并 在 發(fā) 展 生 產 的 基礎 上 , 提 高 勞 動 報 酬 和 福 利 待 遇 。 國 家 對 就 業(yè) 前 的 公 民 進 行 必 要 的 就 業(yè) 訓 練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刑 法 第 114條 工 廠 、 礦 山 、 林 場 、 建 筑 企 業(yè) 或者 其 他
6、 企 業(yè) 、 事 業(yè) 單 位 的 職 工 , 由 于不 服 管 理 、 違 反 規(guī) 章 制 度 、 或 者 強 令工 人 違 章 冒 險 作 業(yè) , 因 而 發(fā) 生 重 大 事故 或 者 造 成 其 他 嚴 重 后 果 的 , 處 三 年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節(jié) 特 惡 劣的 , 處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勞 動 法第 三 條 勞 動 者 享 有 平 等 就 業(yè) 和 選 擇 職 業(yè) 的 權 利 、 取得 勞 動 報 酬 的 權 利 、 休 息 休 假 的 權 利 、 獲 得 勞 動 安全 衛(wèi) 生 保 護 的 權 利 、 接 受
7、 職 業(yè) 技 能 培 訓 的 權 利 、 享受 社 會 保 險 和 福 利 的 權 利 第 五 十 二 條 用 人 單 位 必 須 建 立 、 建 全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制 度 , 嚴 格 執(zhí) 行 國 家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 規(guī) 程 和 標 準 , 對勞 動 者 進 行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 教 育 , 防 止 勞 動 過 程 中 的事 故 , 減 少 職 業(yè) 危 害 。 第 五 十 三 條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 設 施 必 須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的 標 準 。 新 建 、 改 建 、 擴 建 工 程 的 勞 動 安 全 衛(wèi) 生設 施 必 須 與 主 體 工 程 同 時 設
8、計 、 同 時 施 工 、同 時 投 入 生 產 和 使 用 。第 五 十 五 條 從 事 特 種 作 業(yè) 的 勞 動 者 必 須經 過 專 門 培 訓 并 取 得 特 種 作 業(yè) 資 格 。 第 五 十 六 條 勞 動 者 在 勞 動 中 必 須 嚴 格 遵 守安 全 操 作 規(guī) 程 。 勞 動 者 對 用 人 單 位 管 理 人 員 違 章 指 揮 、強 令 冒 險 作 業(yè) , 有 權 拒 絕 執(zhí) 行 ; 對 危 害 生 命安 全 和 身 體 健 康 的 行 為 , 有 權 提 出 批 評 、 檢舉 和 控 告 。第 六 十 八 條 用 人 單 位 應 當 建 立 職 業(yè) 培 訓 制度 ,
9、 按 照 國 家 規(guī)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職 業(yè) 培 訓 經 費 ,根 據 本 單 位 實 際 , 有 計 劃 地 對 勞 動 者 進 行 職業(yè) 培 訓 。 從 事 技 術 工 種 的 勞 動 者 , 上 崗 前 必 須 經 過培 訓 。 第 九 十 二 條 用 人 單 位 的 勞 動 安 全 設 施 和 勞 動衛(wèi) 生 條 件 不 符 合 國 家 規(guī) 定 或 者 未 向 勞 動 者 提供 必 要 的 勞 動 防 護 用 品 和 勞 動 保 護 設 施 的 ,由 勞 動 行 政 部 門 或 者 有 關 部 門 責 令 改 正 , 可以 處 以 罰 款 ; 情 節(jié) 嚴 重 的 , 提 請 縣
10、級 以 上 人民 政 府 決 定 責 令 停 產 整 頓 ; 對 事 故 隱 患 不 采取 措 施 , 致 使 發(fā) 生 重 大 事 故 , 造 成 勞 動 者 生命 和 財 產 損 失 的 , 對 責 任 人 員 比 照 刑 法 第 一百 八 十 七 條 的 規(guī) 定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第 九 十 三 條 用 人 單 位 強 令 勞 動 者 違 章 冒 險 作業(yè) , 發(fā) 生 重 大 傷 亡 事 故 , 造 成 嚴 重 后 果 的 ,對 責 任 人 員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筑 法 一 、 建 筑 法 實 施 的 重 大 意 義 建 筑 法 的
11、 頒 布 實 施 , 使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產 更 加 規(guī)范 化 、 標 準 化 、 制 度 化 ; 為 建 筑 施 工 行 業(yè) 及 其 主 管 部 門 搞 好 安 全 工 作 ,依 法 加 強 安 全 管 理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法 律 武 器 ; 為 維 護 廣 大 職 工 的 合 法 權 益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法 律保 障 ; 為 建 立 和 完 善 建 筑 安 全 法 規(guī) 體 系 提 供 了 重 要 的法 律 依 據 。 二 、 建 筑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是 建 筑 法 的 重 點 之 一 為 確 保 安 全 生 產 , 本 法 規(guī) 定 了 建 筑 安 全 生
12、產 必 須 堅 持 安 全 第 一 、 預 防 為 主 的 方 針 , 強 調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產 的 責 任 制 度 和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 明 確 了 企 業(yè) 管 理 人 員 的 安 全 生 產 負 責 制 和 職 工對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體 健 康 的 行 為 的 批 評 、 檢舉 和 控 告 權 ,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應 當 承 擔 提 供 符 合國 家 規(guī) 定 的 勞 動 安 全 設 施 的 義 務 、 管 理 人 員 不得 違 章 指 揮 的 義 務 ; 而 職 工 必 需 承 擔 不 得 違 章作 業(yè) 的 義 務 等 。 更 重 要 的 是
13、對 于 違 章 指 揮 、 勞動 安 全 設 施 不 合 格 的 法 律 后 果 作 出 了 嚴 格 規(guī) 定 ,使 建 筑 安 全 生 產 有 了 可 靠 的 保 證 。 建 筑 法 為 以 下 內 容 作 出 了 法 律 上的 規(guī) 定 : ( 可 歸 納 為 如 下 幾 個 方 面 ) 一 個 方 針 , 二 種 關 系 , 三 個 落 實 , 四 個 環(huán) 節(jié) , 五 個 制 度 , 六 項 法 律 責 任 . 貫 徹 一 個 方 針 :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及 其 主 管 部 門 貫 徹 “ 安 全 第 一 、 預防 為 主 ” 的 方 針 。 ( 第 三 十 六 條 ) 處 理 好
14、兩 種 關 系 : 1)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和 勞 動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管 理 職 責 分 工 關 系 ; ( 第 四 十 三 條 ) 2) “擾 民 ” 和 “ 民 擾 ” 關 系 ; ( 第 四 十 一 條 ; 總 則 中 的 第 五 條 第 二 款 ) 落 實 三 個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 建 設 單 位 ( 第 四 十 二 、 四 十 九 條 ) 設 計 單 位 ( 第 三 十 七 條 ) 施 工 企 業(yè) ( 第 四 十 四 、 四 十 五 、 五 十 條 ) 加 強 四 個 環(huán) 節(jié) 的 安 全 管 理 :1) 施 工 前 ( 第 三 十 八 、 四 十
15、 九 條 ) 2) 施 工 作 業(yè) ( 第 四 十 、 四 十 七 、 五 十 條 )3) 施 工 現 場 ( 第 三 十 九 條 1, 2款 , 第 四 十 一 條 )4) 發(fā) 生 事 故 如 何 處 理 ( 五 十 一 條 ) 建 立 安 全 生 產 五 個 基 本 制 度 : 1)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度 ( 第 三 十 六 條 、 第 四 十 四 條 ) 2) 群 防 群 治 制 度 ( 第 三 十 六 、 四 十 七 條 )3) 安 全 生 產 教 育 培 訓 制 度 ( 第 四 十 六 條 )4) 意 外 傷 害 保 險 制 度 ( 第 四 十 八 條 )5) 傷 亡 事
16、故 報 告 制 度 ( 第 五 十 一 條 ) 六 項 安 全 生 產 法 律 責 任 ( 第 七 章 )1) 責 令 改 正2) 處 以 罰 款3) 責 令 停 業(yè) 整 頓4) 降 低 資 質 等 級5) 吊 銷 資 質 證 書6)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生 產 體 系 建 筑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工 程 建 設 安 全 責 任 制 安 全 教 育 與 培 訓 安 全 檢 查 與 監(jiān) 督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管 理 組 織 管 理 技 術 管 理 場 地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安 全 紀 律 管 理 一 、 建 筑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建 筑 安 全
17、生 產 管 理 是 指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 、 建 設 安 全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 建 筑 施 工 企 業(yè) 及 有 關 單 位 對 建 筑 生 產 過程 中 的 安 全 工 作 進 行 計 劃 、 組 織 、 指 揮 、 控 制 、 監(jiān) 督 等五 系 列 的 管 理 活 動 。 安 全 第 一 、 預 防 為 主 的 方 針 , 體 現 了 國 家 對 建 筑 安全 生 產 過 程 中 “ 以 人 為 本 ” , 保 護 勞 動 者 權 益 , 保 護 社會 生 產 力 , 保 護 建 筑 生 產 的 高 度 重 視 , 確 定 了 建 筑 安 全生 產 管 理 在 建 筑
18、活 動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位 置 。 1、 工 程 建 設 安 全 責 任 制 (第 四 十 四 條 )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度 (1)是 各 項 安 全 管 理制 度 的 核 心 , (2)是 企 業(yè) 崗 位 責 任 制 度的 一 個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 (3)是 企 業(yè) 安 全管 理 中 最 基 本 的 制 度 , (4)是 保 證 安 全生 產 的 重 要 組 織 措 施 。 建 筑 企 業(yè) 應 當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的 領 導 ,逐 級 建 立 安 全 責 任 制 度 。 1) 企 業(yè) 經 理 ( 廠 長 ) 和 主 管 生 產 的 副 經 理 (付 廠長
19、) 對 本 企 業(yè) 的 勞 動 保 護 和 安 全 生 產 負 總 的 責任 ;2) 企 業(yè) 總 工 程 師 ( 技 術 負 責 人 ) 對 本 企 業(yè) 勞 動保 護 和 安 全 生 產 的 技 術 工 作 負 總 的 技 術 責 任 ;3) 工 區(qū) ( 工 程 處 、 廠 、 站 ) 主 任 、 施 工 隊 長 、車 間 主 任 對 本 單 位 勞 動 保 護 和 安 全 生 產 負 具 體領 導 責 任 ;4) 工 長 、 施 工 員 對 所 管 工 程 的 安 全 負 直 接 責 任 。 企 業(yè) 應 根 據 實 際 情 況 , 建 立 安 全 機 構 , 并 按 照職 工 總 數 配 備
20、 相 應 的 專 職 人 員 , 負 責 安 全 管 理工 作 和 安 全 監(jiān) 督 工 作 。 企 業(yè) 各 級 人 員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 一 ) 企 業(yè) 法 定 代 表 人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1、 認 真 貫 徹 執(zhí) 行 國 家 和 市 有 關 安 全 生 產 的 方 針 政 策和 法 規(guī) 、 規(guī) 范 , 掌 握 本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動 態(tài) , 對 本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負 全 面 領 導 責 任 。2、 領 導 編 制 和 實 施 本 企 業(yè) 中 、 長 期 整 體 規(guī) 劃 及 年 度 、特 殊 時 期 安 全 工 作 實 施 計 劃 , 定 期 研 究 安
21、全 工 作 。3、 建 立 健 全 和 完 善 本 企 業(yè) 的 各 項 安 全 生 產 管 理 制 度及 獎 懲 辦 法 ; 總 結 與 推 廣 安 全 生 產 先 進 經 驗 。 4、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產 的 保 證 體 系 , 保 證 安 全技 術 措 施 經 費 的 落 實 。5、 領 導 并 支 持 安 全 管 理 人 員 或 部 門 的 監(jiān) 督 檢查 工 作 ; 定 期 研 究 解 決 安 全 生 產 中 的 問 題 ;定 期 向 企 業(yè) 職 工 代 表 會 議 報 告 企 業(yè) 安 全 生產 情 況 和 措 施 。6、 在 事 故 調 查 組 的 指 導 下 , 領 導
22、、 組 織 本 企業(yè) 有 關 部 門 或 人 員 , 做 好 特 大 、 重 大 傷 亡事 故 調 查 處 理 的 具 體 工 作 , 監(jiān) 督 防 范 措 施的 制 定 和 落 實 , 預 防 事 故 重 復 發(fā) 生 。 ( 二 ) 項 目 經 理 安 全 生 產 責 任 制1、 對 承 包 工 程 項 目 的 安 全 生 產 負 全 面 領 導 責 任 。2、 在 項 目 施 工 生 產 全 過 程 中 , 認 真 貫 徹 落 實安 全 生 產 方 針 、 政 策 、 法 規(guī) 和 各 項 規(guī) 章 制度 , 結 合 項 目 特 點 , 提 出 有 針 對 性 的 安 全管 理 要 求 , 嚴
23、格 履 行 安 全 考 核 指 標 和 安 全生 產 獎 懲 辦 法 。3、 認 真 落 實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中 安 全 技 術 管 理 的各 項 措 施 , 嚴 格 執(zhí) 行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審 批 制度 、 施 工 項 目 安 全 交 底 制 度 和 設 施 、 設 備交 接 驗 收 使 用 制 度 ; 4、 領 導 、 組 織 施 工 現 場 定 期 的 安 全 生 產 檢 查 , 發(fā) 現 施 工生 產 中 不 安 全 問 題 , 組 織 制 定 措 施 , 及 時 解 決 。 對 上級 提 出 的 安 全 生 產 與 管 理 方 面 的 問 題 , 要 定 時 、 定 人
24、、 定 措 施 予 以 解 決 ;5、 健 全 和 完 善 用 工 管 理 手 續(xù) , 錄 用 外 包 施 工 隊 必 須 及 時向 有 關 部 門 申 報 , 嚴 格 用 工 制 度 與 管 理 , 適 時 組 織 上崗 安 全 教 育 , 要 對 外 包 施 工 隊 的 安 全 負 責 , 加 強 勞 動保 護 工 作 ;6、 發(fā) 生 事 故 , 要 做 好 現 場 保 護 與 搶 救 工 作 , 及 時 上 報 ,組 織 配 合 事 故 的 調 查 , 認 真 落 實 制 定 的 防 范 措 施 , 吸取 事 故 教 訓 。 2. 安 全 教 育 與 培 訓 ( 第 四 十 六 條 )
25、安 全 生 產 教 育 的 目 的 和 作 用 是 使 企 業(yè) 各 級 領導 和 廣 大 職 工 真 正 認 識 到 安 全 生 產 的 重 要 性 、必 要 性 , 懂 得 安 全 生 產 、 文 明 施 工 的 科 學 知 識 ,牢 固 樹 立 安 全 第 一 的 思 想 , 自 覺 地 遵 守 各 項 安全 生 產 法 令 和 規(guī) 章 制 度 。 安 全 教 育 和 培 訓 的 對 象 和 內 容 : ( l) 新 工 人 ( 包 括 合 同 工 、 臨 時 工 、 學 徒 工 、實 習 和 代 培 人 員 ) 必 須 進 行 上 崗 前 的 安 全 教 育 。教 育 內 容 包 括 :
26、 安 全 技 術 知 識 、 設 備 性 能 、 操縱 規(guī) 程 、 安 全 制 度 和 嚴 禁 事 項 , 并 經 考 試 合 格后 , 方 可 進 入 操 縱 崗 位 。 ( 2) 電 工 、 焊 工 、 架 子 工 、 司 爐 工 、 爆 破 工 、機 操 工 及 起 重 工 、 打 樁 機 和 各 種 機 動 車 輛 司 機等 特 殊 工 種 工 人 , 除 進 行 一 般 安 全 教 育 外 , 還要 經 過 本 工 種 的 安 全 技 術 教 育 , 經 考 核 合 格 發(fā)證 后 , 方 可 獨 立 操 作 , 每 年 還 要 進 行 一 次 復 查 。( 3) 采 用 新 技 術
27、、 新 工 藝 、 新 設 備 施 工 和 調 換工 作 崗 位 時 , 要 對 操 作 人 員 進 行 新 技 術 操 作 和新 崗 位 的 安 全 教 育 , 未 經 教 育 不 得 上 崗 操 作 。 ( 4) 定 期 輪 訓 企 業(yè) 各 級 領 導 干 部 和 安 全 干 部 ,提 高 其 政 策 思 想 水 平 , 熟 悉 安 全 技 術 、 勞 動 衛(wèi)生 業(yè) 務 知 識 , 增 強 安 全 事 故 防 范 意 識 和 能 力 。 3、 安 全 檢 查 與 監(jiān) 督 安 全 檢 查 與 監(jiān) 督 包 括 : 1) 建 設 行 政 主 管 部 門及 其 授 權 的 建 筑 安 全 監(jiān) 督
28、管 理 機 構 對 建 筑 安 全 生產 的 檢 查 與 監(jiān) 督 ; 2) 生 產 企 業(yè) 內 部 進 行 的 安 全 檢查 。 企 業(yè) 除 經 常 進 行 安 全 生 產 檢 查 外 , 還 要 組 織 定期 檢 查 , 企 業(yè) 每 季 、 工 區(qū) 每 月 、 施 工 隊 每 個 月 組織 一 次 檢 查 。 檢 查 要 發(fā) 動 群 眾 , 要 有 領 導 干 部 、技 術 干 部 和 工 人 參 加 , 邊 檢 查 、 邊 整 改 。 每 次 檢查 要 有 重 點 、 有 標 準 , 要 評 比 計 分 , 列 入 本 單 位考 核 內 容 。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機 構 根 據 同
29、級 人 民 政 府 的 委 托 ,依 據 有 關 法 規(guī) 、 標 準 , 對 本 行 政 區(qū) 域 內 安 全 生 產實 施 監(jiān) 督 管 理 。 二 、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管 理 加 強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管 理 是 建 筑 安 全 生 產 管理 的 關 鍵 。 1、 組 織 管 理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組 織 管 理 是 確 立 施 工 現 場安 全 管 理 的 領 導 關 系 和 責 任 。 建 立 安 全 管 理制 度 , 積 累 安 全 管 理 經 驗 和 技 術 分 析 記 錄 、安 全 決 策 及 信 息 流 動 資 料 。 項 目 經 理 是 現 場 安 全 生 產
30、 第 一 責 任 者 ,是 施 工 現 場 安 全 生 產 組 織 者 和 安 全 管 理 的 核心 。 應 當 依 照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發(fā) 揮 安 全 管 理網 絡 的 功 能 作 用 , 形 成 施 工 現 場 “ 專 群 結 合 ,群 防 群 治 ” 的 安 全 檢 查 與 控 制 網 絡 。 2、 安 全 技 術 管 理 ( 第 38條 ) 所 有 建 筑 工 程 的 施 工 組 織 設 計 ( 施 工方 案 ) , 都 必 須 有 安 全 技 術 措 施 ; 爆 破 、吊 裝 、 水 下 、 深 坑 、 支 模 、 拆 除 等 大 型 特殊 工 程 , 都 要 編 制 單
31、 項 安 全 技 術 方 案 , 否則 不 得 開 工 。 采 用 各 種 安 全 技 術 、 革 新 技 術 和 科 研成 果 , 都 要 經 過 試 驗 、 鑒 定 和 制 定 相 應 安全 技 術 措 施 才 能 使 用 。 3、 場 地 設 施 安 全 管 理 ( 第 39條 )( l) 施 工 現 場 路 、 管 、 線 、 材 料 、 設 施 等 平 面 布 置 , 都 要 符 合 安 全 、 衛(wèi) 生 、 防 火 要 求 , 并 加 強 管 理 , 做 到 安 全 生 產 和 文 明 施 工 。( 2) 各 種 機 電 設 備 的 安 全 裝 置 和 起 重 設 備 的 限 位 裝
32、 置 , 都 要 齊 全 有 效 , 沒 有 的 不 能 使 用 ; 要 建 立 定 期 維 修 保 養(yǎng) 制 度 ,( 3) 腳 手 架 、 井 字 架 ( 龍 門 架 ) 和 安 全 網 , 搭 設 完 必 須 經 工 長 驗 收 合 格 , 方 能 使 用 ; 使 用 期 間 要 指 定 專 人 維 護 保 養(yǎng) 。 ( 4) 施 工 現 場 坑 、 井 、 溝 和 各 種 孔洞 , 易 燃 易 爆 場 所 , 變 壓 器 周 圍 , 都 要設 置 圍 欄 或 蓋 板 和 安 全 標 志 , 夜 間 要 設紅 燈 警 示 ; 各 種 防 護 設 施 、 警 告 標 志 ,未 經 施 工 負
33、責 人 批 準 , 不 得 移 動 和 拆 除 。 ( 5) 混 凝 土 攪 拌 站 、 木 工 車 間 、 瀝青 加 工 點 及 噴 漆 作 業(yè) 場 所 都 要 采 取 措 施 ,使 塵 毒 濃 度 不 超 過 國 家 標 準 。 ( 6) 施 工 現 場 和 木 工 加 工 廠 ( 車 間 )和 貯 存 易 燃 易 爆 器 材 的 倉 庫 , 要 建 立 防火 管 理 制 度 , 備 足 防 火 設 施 和 滅 火 器 材 ,要 經 常 檢 查 , 保 持 良 好 。 4、 安 全 紀 律 管 理 企 業(yè) 職 工 要 有 安 全 意 識 , 遵 守 勞 動 紀 律 , 服 從 領導 和 安
34、 全 檢 查 人 員 的 指 揮 ; 工 作 時 思 想 集 中 , 堅 守崗 位 , 未 經 許 可 不 得 從 事 非 本 工 種 作 業(yè) ; 嚴 禁 酒 后上 班 ; 不 得 在 禁 止 煙 火 的 地 方 吸 煙 動 火 。 嚴 格 執(zhí) 行 操 作 規(guī) 程 , 不 得 違 章 指 揮 和 違 章 作 業(yè) ;正 確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用 品 , 不 得 攀 登 腳 手 架 、 井 字 架 、龍 門 架 和 隨 吊 盤 上 下 。 事 故 處 理 事 故 處 理 相 關 法 規(guī)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管 理 法 規(guī) 選 編 : 三 七 國 務 院 關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35、 政 責 任 究 的 規(guī) 定 省 政 府 關 于 認 真 貫 徹 落 實 “ 國 務 院 關 于 特 大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責 任 追 究 的 規(guī) 定 ” 的 通 知 一 、 有 關 事 故 的 定 義1、 企 業(yè) 職 工 傷 亡 事 故 的 : ( 問 答 1 P40) 是 指 職 工 在 勞 動 過 程 中 發(fā) 生 的 人 身 傷 害 、急 性 中 毒 事 故 。 2、 工 程 建 設 重 大 事 故 : ( 建 設 部 3號 令 )是 指 在 工 程 中 由 于 責 任 過 失 造 成 工 程 倒 塌 或 報廢 、 機 械 設 備 毀 壞 和 安 全 設 施 失 當 造 成 人 身傷
36、 亡 或 者 重 大 經 濟 損 失 的 事 故 。 3、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 國 務 院 34號 令 )是 指 造 成 特 別 重 大 人 身 傷 亡 或 者 巨 大 經 濟 損 失以 及 性 質 特 別 嚴 重 、 產 生 重 大 影 響 的 事 故 。 二 、 傷 亡 事 故 的 類 型 ( 參 問 答 ) 1、 輕 傷 及 輕 傷 事 故 。 輕 傷 是 指 造 成 職 工 肢 體 傷 殘 , 或 某 些 器 官 功能 性 或 器 質 性 輕 度 損 傷 , 表 現 為 勞 動 能 力 輕 度或 暫 時 喪 失 的 傷 害 。 一 般 指 受 傷 職 工 歇 工 在 一個
37、工 作 日 以 上 , 但 夠 不 上 重 傷 者 。 輕 傷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只 發(fā) 生 輕 傷 的 事 故 。 2、 重 傷 及 重 傷 事 故 。 重 傷 是 指 造 成 職 工 肢 體 殘 缺 或 視 覺 、 聽 覺 等器 官 受 到 嚴 重 損 傷 , 一 般 能 引 起 人 體 長 期 存 在功 能 障 礙 , 或 勞 動 能 力 有 重 大 損 失 的 傷 害 。 重 傷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發(fā) 生 重 傷 ( 包 括 伴 有輕 傷 ) 、 無 死 亡 的 事 故 。 3、 死 亡 事 故 。 死 亡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38、 職 工 12人 的 事故 , 相 當 于 工 程 建 設 四 級 重 大 事 故 。4、 重 大 死 亡 事 故 是 指 一 次 事 故 中 死 亡 3人 以 上 ( 含 3人 ) 的事 故 相 當 于 工 程 建 設 一 、 二 、 三 級 重 大 事 故 。5、 急 性 中 毒 事 故 。 急 性 中 毒 事 故 指 生 產 性 毒 物 一 次 或 短 期 內 通過 人 的 呼 吸 道 、 皮 膚 或 消 化 道 大 量 進 入 體 內 ,使 人 體 在 短 時 間 內 發(fā) 生 病 變 , 導 致 職 工 立 即中 斷 工 作 , 并 須 進 行 急 救 或 死 亡 的 事 故 。 三
39、、 工 程 建 設 重 大 事 故 分 四 個 等 級 一 級 事 故 是 指 死 亡 30人 以 上 ; 或 直 接經 濟 損 失 三 百 萬 元 以 上 的 事 故 。 二 級 事 故 是 指 死 亡 1029人 ; 或 直 接經 濟 損 失 一 百 萬 元 以 上 , 不 滿 三 百 萬 元的 事 故 。 三 級 事 故 是 指 死 亡 39人 , 或 重 傷 20人 以 上 ; 或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三 十 萬 元 以 上 ,不 滿 一 百 萬 元 的 事 故 。 四 級 事 故 是 指 死 亡 2人 以 下 , 或 重 傷 3人 以 上 ; 或 直 接 經 濟 損 失 十 萬
40、元 以 上 ,不 滿 三 十 萬 元 的 事 故 。 四 、 工 程 建 設 重 大 事 故 報 告 和 調 查 程 序規(guī) 定 1、 事 故 報 告 ( 建 筑 法 第 51條 ) ( 建 設 部 3號 令 第 六 、 七 、 八 條 ) 2、 調 查 處 理 ( 建 設 部 3號 令 第 九 、 十 、 十 四 條 ) 重 大 事 故 調 查 組 的 職 責 是 : ( 第 十 一 條 )( 1) 組 織 技 術 鑒 定( 2) 查 明 事 故 發(fā) 生 的 原 因 、 過 程 、 人 員 傷 亡 和 財 產 損 失 情 況( 3) 查 明 事 故 的 性 質 、 責 任 單 位 和 主 要
41、責 任 者 ;( 4) 提 出 事 故 處 理 意 見 及 防 止 類 似 事 故 再 次 發(fā) 生 所 應 采 取 措 施 的 建 議 ;( 5) 提 出 對 事 故 責 任 者 的 處 理 意 見 ;( 6) 寫 出 事 故 調 查 報 告 。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國 務 院 關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責 任 追 究 的 規(guī) 定 ( 國 務 院 子 2001年 302號 令 ) 為 了 有 效 地 防 范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發(fā) 生 , 嚴 肅 追 究 特 大安 全 事 故 的 行 政 責 任 , 保 障 人 民 群 眾 生 命 、 財 產 安
42、全 。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領 導 人 和 政 府 有 關 部 門 正 職 負 責人 對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防 范 、 發(fā) 生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規(guī)和 本 規(guī) 定 的 規(guī) 定 有 失 職 、 瀆 職 情 形 或 者 負 有 領 導 責 任 的 ,依 照 本 規(guī) 定 給 予 行 政 處 分 ; 構 成 玩 忽 職 守 罪 或 者 其 他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責 任 : 以 下 情 況 屬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一 ) 特 大 火 災 事 故 ;( 二 ) 特 大 交 通 安 全 事 故 ;( 三 ) 特 大 建 筑 質 量 安 全
43、 事 故 ;( 四 ) 民 用 爆 炸 物 品 和 化 學 危 險 品 事 故 ;( 五 ) 煤 礦 和 其 他 礦 山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六 ) 鍋 爐 、 壓 力 容 器 、 壓 力 管 道 和 特 種 設 備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七 ) 其 它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 對 各 級 人 民 政 府 及 政 府 主 要 領 導 人 的 要 求 : 1、 特 大 事 故 的 防 范 工 作 ( 第 四 九 條 ) 2、 發(fā) 生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應 追 究 的 責 任 ( 第 十 一 十 六 條 ) 領 導 責 任 ; 審 批 責 任 ; 監(jiān) 督 責 任 3、
44、發(fā) 生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后 應 采 取 的 措 施 ( 第 十 七 十 九 條 ) 4小 時 內 報 省 政 府 ; 24小 時 內 寫 出 事 故 報 告 ; 事 故 調 查 工 作 應 當 自 事 故 發(fā) 生 之 日 起 60日 內 完 成 ,并 由 調 查 組 提 出 調 查 報 告 ; 自 調 查 報 告 提 交 之 日 起 30日 內 , 對 有 關 責 任 人 員 作出 處 理 決 定 ; 對 傷 亡 事 故 必 須 堅 持 “ 四 不 放 過 ” 原 則 :( 國 務 院 199350號 文 關 于 加 強 安 全 生 產 工 作 的 通 知 ( 1) 事 故 原 因 不
45、 清 不 放 過 。( 2) 事 故 責 任 者 和 群 眾 沒 有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過 。( 3) 沒 有 防 范 措 施 不 放 過 。( 4) 事 故 的 責 任 者 沒 有 受 到 處 分 不 放 過 。 ( 四 ) 切 實 做 好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各 項 處 理 工 作 。 凡 是 沒 有 按 國 務 院 規(guī) 定 要 求 履 行職 責 導 致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發(fā) 生 的 , 對 發(fā) 生 的事 故 未 按 規(guī) 定 程 序 及 時 上 報 、 隱 瞞 不 報 、謊 報 的 , 或 者 阻 礙 、 干 涉 事 故 調 查 的 , 將嚴 格 按 國 家 和 省 有
46、 關 規(guī) 定 追 究 主 要 領 導 和有 關 責 任 人 的 行 政 責 任 。 二 、 近 期 的 任 務1、 要 結 合 市 、 縣 機 構 改 革 , 認 真 調 整 轉 變 部 門職 能 , 加 強 市 、 縣 安 全 生 產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 構 , 落實 編 制 人 員 經 費 。2、 盡 快 建 立 和 完 善 企 業(yè) ( 單 位 ) 注 冊 安 全 主 任制 度 , 加 強 企 業(yè) 安 全 生 產 日 常 管 理 ; 同 時 加 強對 各 企 業(yè) 的 安 全 生 產 規(guī) 章 制 度 執(zhí) 行 落 實 情 況 的有 效 監(jiān) 督 , 凡 不 符 合 安 全 生 產 條 件 的 企 業(yè) , 一律 停 業(yè) 整 頓 , 并 經 檢 查 確 認 符 合 標 準 后 方 可 恢復 生 產 。 3、 對 容 易 發(fā) 生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單 位 、 設施 和 場 所 實 行 定 期 巡 查 制 度 , 對 查 出 的特 大 安 全 事 故 隱 患 要 嚴 格 按 照 有 關 規(guī) 定迅 速 排 除 。4、 超 出 管 轄 或 者 職 責 范 圍 的 特 大 安 全 事故 隱 患 , 應 立 即 向 上 一 級 政 府 或 政 府 有關 部 門 報 告 ; 屬 緊 急 情 況 的 , 應 果 斷 采取 緊 急 措 施 進 行 預 處 理 。 謝 謝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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